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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工作总结(汇编十三篇)

发表时间:2018-03-06

司法鉴定科工作总结(汇编十三篇)。

⬣ 司法鉴定科工作总结 ⬣

青岛司法鉴定

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青岛市司法鉴定网”正式开站了。

“青岛市司法鉴定网”,旨在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宣传法律法规;介绍司法鉴定工作情况;公开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内容、条件和标准;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青岛市司法鉴定网”,力争成为普法、执法、司法服务的园地,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学习、交流、查询司法鉴定工作情况的机会,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

热切期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支持。

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4月,是由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申请组建,经山东省司法厅首批批准成立的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仲裁委员会批准入册的司法鉴定单位,主要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建筑工程鉴定及工程质量鉴定服务。其业务范围: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勘察测绘质量鉴定;4.建筑材料及制品质量鉴定;5.装饰、装修工程、环境工程质量评定。

青岛诚祥鉴定所也是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山东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对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进行鉴定,也可对达到或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以及受重大灾害、事故影响的房屋进行鉴定。

拥有近30名国家注册司法鉴定人,其中各类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85%以上,不少是青岛市建设行业中有权威和经验的资深专家。本所还拥有科学、先进的检测手段。所内设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试验室),并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还得到勘测院检测中心和其他检测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在人才、技术、装备等方面为科学、公正地开展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技术鉴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证。

遵循“依靠科学、求证客观、追求公正、共建文明”的宗旨,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严谨诚信”的质量方针和“确保提供的鉴定意见的准确率达到100%”的质量目标。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精心组织和开展每一项鉴定活动。已鉴定的各类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准确率和采信率均达到100%,取得了丰富的鉴定经验和可喜的业绩,在建筑工程鉴定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赢得了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质监部门和其他委托方的普遍认可和高度信任。

青岛诚祥鉴定所理念“凝聚一流人才,运用领先技术,诚信严谨运作,真诚奉献社会”。本所的工作目标是“创建著名鉴定品牌”,为社会提供一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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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四十七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通则自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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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医学生,大二的时候已经学习了《病例解剖学》,观察了各种脏器的病变标本以及病例切片,并且在学期末一次偶然的机会亲眼目睹了一次尸体解剖过程,是由我的代教老师完成的,当时我就对法医学产生了极大地兴趣,为了进一步学习,期末选课是我选修了《法医学》这门课程,通过一学期的学习收获了很多。

上完课后我对法医学有了初步的认识,法医学(forensicmedicine)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相当于法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

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各种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科学证据,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而其涉及的内容有死亡与尸体现象检验,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等。

老师还讲到了猝死的定义以及猝死的多种发病原因,让我对猝死有了很深刻的理解,通过老师的讲解,我知道了猝死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在心血管系统发现病变,即便局部解剖病灶不在心脏或大血管。大量的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宫外孕破裂、咯血、呕血和肺动脉栓塞,比如,合并存在心脏病和动脉瘤而引起血管系统猝死。还给我们结合实例讲了不同机制下的猝死原因,并谈到法医在检验死因的重要性,其中有关于各种心血管疾病的猝死的诱因。尽管提到的死因众多,但大多数死因继发心血管病,主要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时间阶段的不同,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死因找不到,或者没有代表性。肺炎、脑膜炎、败血症和休克常常死前症状延迟1小时以上。猝死的典型原因,诸如主动脉瓣狭窄或冠状动脉起始部的异常,不常被发现。猝死通常发生在成年男性患者,在家里、休息时,剧烈活动时很少发生。最近的研究提示,习惯性的精力消耗能消除精力释放时发生猝死的危险。心肌肥大是突然死于冠脉病的常见现象。

为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为此,加强素质教育、正确处理好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关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正确途径。总之,深刻的了解法医学在其检验的重要性。比如有时候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判断猝死原因,责任在谁,法医的检验对案件的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有就是感谢老师给我们上了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医学的认识。从这门课中,我认识到了现代法医学体系是如此的发达。也许我不会去做法医,但是我相信这会对以后我的每一门课程都带来巨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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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新制定的《通则》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说,重新制定《通则》,主要是为规范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通则》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配套的一部基础性的重要规章,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谈及重新制定的《通则》与过去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有何不同时,这位负责人认为,有三大不同。

首先是立法依据不同。在底开始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决定》的颁布,除明确了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法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程序外,同时已对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相关要求及监督举措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原《通则》虽然在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有些内容与《决定》的规定和当前的需要已不相适应。

再次是适用范围和效力不同。《通则》明确规定了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明确规定了《通则》的适用范围。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各类司法鉴定活动时,都须自觉遵循《通则》的规定。对违反《通则》的行为,新《通则》分别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层面赋予了相应的处分权限。

“原《通则》以规范性文件试行,新《通则》以正式规章的形式颁发,具有更高的效力等级。”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通则》设总则、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附则,共5章40条。《通则》遵循司法鉴定活动的内在规律,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应遵循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规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是进行鉴定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前提条件。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规范进行,《通则》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委托鉴定的形式和要求,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委托人和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司法鉴定的时限要求。为了满足诉讼活动尤其是审判工作的需要,《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委托和实施鉴定时应当遵守的时限。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通则》还对司法鉴定活动中遇到疑难、复杂和特殊的鉴定事项,确需延长审查期限和鉴定时间等特殊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适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和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鉴定意见科学、准确的重要保障,也是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重要举措之一。从我国当前司法鉴定领域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现状出发,根据行业惯例,《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和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层级结构和先后顺序。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规定。为保证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合理,《通则》除对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外,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查女性或未成年人身体、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或者进行尸体解剖、现场提取检材等特殊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既体现了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又加强了委托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同时,为了及时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适应跨学科、跨地域、跨行业鉴定的需要,《通则》也对相关制度安排作出了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决定》的规定,《通则》还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相关责任以及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条件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落实了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是《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核心内容。《通则》使这一原则得到了落实,如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回避义务、出庭作证义务、独立出具鉴定意见;对复杂、疑难和特殊技术问题咨询相关专家意见的,最终鉴定意见仍然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多人参加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等。

二是加强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职责。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也是组织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其内容主要有:依法审查和受理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监督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定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技术规范和鉴定时限;监督司法鉴定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督促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执行有关鉴定人回避的制度;组织进行专家咨询和多机构鉴定;组织复核以及纠正违规行为等。上述规定将使司法鉴定机构在组织、管理、监督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中,发挥主体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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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如何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值得我们深思。本文从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在诉讼上的缺陷分析入手,提出对策建议。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

1、行政诉讼是实施宪政的重要保障。20xx年至今年4月,pp法院审结的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劳动和社保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77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9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2件,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6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驳回诉讼请求的37件,其他3件。

2、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xx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为60件,诉讼费减、免、缓累计16万元。20xx年,全年共为74件案件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14万元。20xx年11月起,实行了先执行后收费制度。

(二)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不足

1、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确定的方式就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与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与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离。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是对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而且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在诉讼中败诉,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会付之东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

2、司法救助的有关操作不具体、不规范。《规定》尽管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详细列举了十一项内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范围的十一项内容中多次强调“生活确实困难”,但对“生活确实困难”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如《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但因为对属于救助范围的十一种情况,什么样的情况,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应由哪一级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是民政部门出具,还是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出具,或是单位出具,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助在审判实践中更趋规范化,建议上级法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其在诉讼上的缺陷

(一)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多。全国各级法院一年共办结案件达800多万件,pp法院每年办结的案件也超过了5000件。其中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如农民失地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拆迁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2、案件影响大。弱势群体的案件,不少是社会热点案件,比较敏感,一旦受理,往往引起社会轰动。

3、案件法律关系新。有的案件是法律欠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事实已明显构成,但司法迟迟不敢到位。如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而造成的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

(二)弱势群体在诉讼上的缺陷

1、诉讼行为能力的劣势化。在诉讼中由于需要负担包括案件受理费在内的诉讼费用、收集证据所必须支出的诉讼成本以及参加诉讼所不可避免的费用支出,经济困难者相对非经济困难者存在着明显的且可判断的弱势。

2、诉讼心理素质的脆弱化。在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有着不同的人生态度、情感方式、思维模式、价值观念等,必然导致诉讼心理素质的多样化差异。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有比较严重的顾虑感、比较强烈的挫伤情绪和比较普遍的社会支持缺失感,这些使得弱势群体保持高度敏感性,其诉讼心理素质极易受到触动和影响,十分脆弱,难以自我进行有效的调适,进而容易对诉讼乃至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或信任。

三、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对策

(一)拓宽司法途径,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完善救助

1、立案救助。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关口,要大胆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种便民、济民措施,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行口头立案方式,即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写不了诉状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头起诉。立案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诉争事由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即行立案。同时,要加强立案阶段的释明工作。

2、审理救助。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关键之一。要建立一支独立的、具有高素质的司法审判人员队伍,完善公开、透明程序的司法机构。克服司法的地方化、非职业化和行政化。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审判架构,建立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通过专业审判,教育、帮助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整合行政审判力量,扩大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确保受公权侵犯的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救济。设立专业的维权法庭或小额民事诉讼法庭,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切实保护新居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3、执行救助。执行是诉讼的延续,“案结事了”是诉讼的最理想状态。弱势群体由于生存环境的恶劣,权利自我保障能力欠缺,更需要法律和社会给予特殊的保护。人民法院要在诉讼制度、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创新。在执行阶段,涉及弱势群体的,则应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

4、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制度。经费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司法救助经费都依法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

(二)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首先,从“保护人权”的法律原则出发,充分给予弱势群体诉权。其次,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做到繁简分流,在法定审限结案,避免超审限。第三,坚持立案公开,审理公开,质证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公开。法律文书要充分说明判决依据的理由,并且公开上网,以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和监督。

(三)不断改进作风,树立亲民审判新形象

一要摒弃“衙门”意识。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平等对待和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诉求,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亲和力的诉讼空间,使诉讼高效有序地开展。把为民、利民、便民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困难疾苦放在心头,不轻视往往涉及百姓生活的小额案件。二要多做诉讼调解工作。注意把现代司法理念的民主和中立同中国传统文化的“和为贵”结合起来,把法理解释同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实质正义。要对现有的审判体制不断创新,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条件,使审判机关成为弱势群体的依靠。三要为弱势群体尽职服务。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

法院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需要正确处理好平等原则与倾斜性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防止矫枉过正。同时,法院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万能的。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过程中,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联动,使之进入良性轨道。

⬣ 司法鉴定科工作总结 ⬣

一年来,在院党组和上级院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高检院关于加快科技强检和创新检察技术工作发展新格局的要求,以提高检察技术业务水平为工作重点,以“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环节中的职能作用,开拓新思路,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开展技术工作,努力为办案服务

1、检验鉴定工作:积极开展文审查等检验鉴定工作,为其他业务部门提供协助。半年来,共受理各类检验鉴定11件11人,为其他业务部门提供技术协助26人次。

2、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本着为办案报务的宗旨,积极配合自侦部门查办案件,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在录音录像过程中,严格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操作设备。一年来共办理8件8人。录音录像时间累计达18小时21分。

3、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目前,我院局域网建设共配置网络设备(路由器)2台,;配置主机设备(服务器)3台;配置交换机3台。部署硬件防火墙1套。专用机房设有完善的防静电、接地等安全措施,配有机房专用UPS和空调。

4、应用系统建设工作:按照省、州院的要求,积极完成新版OA系统应用安装与培训,与省院法律法规查询系统进行了链接,完成本单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5、综合指导管理:根据本院的实际,完成调整和充实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完成了本院信息化情况网上登记情况;积极参加上级院举办的各类培训,对本院其他部门运用计算机办公办案的培训;较好地完成任务省院、州院和本院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本院内部网站改版工作,为内部网站更新新闻条390余条、检察动态54条、信息简报52篇,为各科室处理计算机软件故障210余次,硬件维护维修故障3次;为各科室处理复印机、打印机故障105次,为各种会议或活动摄像、照像服务60余次,提供技术保障、支持26人次,其他工作220余人次,下载机要文件383份。

6、运行维护保障:积极配合高检院、省院、州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及试线60次。

二、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一年来,我们虽然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缺点,主要表现在:重业务工作,轻政治学习;缺乏开拓创新意识;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勤奋钻研业务,研究和探索工作发展的新路子,加强务实创新能力,克服不足,树立刻苦学习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

20XX年11月5日

⬣ 司法鉴定科工作总结 ⬣

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分类较其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细致,本科阶段限于国家规定和实际教学状况,所修课程皆为法律核心主干课程。毕业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培养从事法律工作。

西南政法大学的侦查学专业在全国数一数二,是西南政法大学就业最好的专业之一。主要学习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刑事执法、侦查破案的基本训练。毕业后在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刑事执法工作、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

行政管理全国排名第3。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身体素质; 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口头表达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司法机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企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工作以及有关高校与科研单位相关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

本专业培养既懂新闻又懂法律,懂外语、懂电脑和会说、会写的能从事法制新闻、出版和宣传工作的人才,学生毕业后主要服务于新闻、出版单位、公、检、法、司、党政机关以及教学、科研单位。

⬣ 司法鉴定科工作总结 ⬣

第一,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出现在听证过程的不同阶段。听证告知书是在进入听证程序以前的一种法律文书;而听证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听证请求,进入听证程序后所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二,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的内容不一样。听证告知书往往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实体内容,二是告知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如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和组织机关等;而听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除了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建议等外,还包括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听证地点、时间以及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应该准备参加听证会的证据、材料等内容。

第三,两者的目的不一样。听证告知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以及提出听证请求的时限;而听证通知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是谁、当事人应该准备参加听证会的证据材料等。

⬣ 司法鉴定科工作总结 ⬣

司法鉴定委托书

编号,

委托人

联系人

委托日期

联系电话

司法鉴定

机构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

鉴定事项

是否属于

重新鉴定

□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鉴定用途

□诉讼□办案□其他用途,

与鉴定有关

的基本案情

鉴定材料

预计费用

及收取方式

预计收费总金额,¥,,大写,。(注,不含出庭相关费用)

收费情况已告知我本人,签名,

■按照委托鉴定事项分项目收费:

鉴定

项目,□标准□协议

项目,□标准□协议

项目,□标准□协议

项目,□标准□协议

司法鉴定意见

书发送方式

□自取

□邮寄地址,

□其他方式(说明)

约定事项,

1.(1)关于鉴定材料,

■所有纸质鉴定材料无需退还。

□鉴定材料须完整、无损坏地退还委托人。

□因鉴定需要,鉴定材料可能会损坏、耗尽,导致无法完整退还。

□对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的特殊要求,。

(2)关于剩余鉴定材料(影像学片子),

■委托人/被鉴定人于鉴定意见书出具后1个月内自行取回。未按时取回的,鉴定机构有权自行处理。

□鉴定机构自行处理。如需要发生处理费的,按有关收费标准或协商收取元处理费。

□其他方式,

2.鉴定时限,

□年月日之前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从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3.需要回避的鉴定人,,回避事由,。

4.经双方协商一致,鉴定过程中可变更委托书内容。

5.其他约定事项,

鉴定风险

提示

1.鉴定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由于受鉴定材料或者其他因素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

委托人

(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申请人(被告知人)签名,

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司法鉴定科工作总结 ⬣

司法部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于社会群众及时了解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增强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肖家桥乡两地偏远山区,流动开展了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大型宣传活动,旨在扩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社会知晓面。让全社会了解和关心司法鉴定工作,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队伍“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良好社会形象。

活动的开展,使大合坪乡黄狮垭村、肖家桥乡两地的群众充分地认识到了司法鉴定工作在百姓生活中的'重要性,了解到了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主要在优化司法鉴定程序、健全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完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范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了解到了什么情况可以做司法鉴定,在哪里可以做司法鉴定、进行司法鉴定的时间、鉴定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以及司法鉴定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整个宣传咨询活动结合行业特点和优势,气氛热烈,咨询群众络绎不绝,大家表示这种活动非常有意义,既普及了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又为老百姓解决了实际问题;既引导群众通过司法鉴定途径解决问题,又提高了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6月15日,两江新区法制局(司法局)邀请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周修友为全区31家司法鉴定机构就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进行了专题培训。两江新区法制局(司法局)副局长李劲主持了会议。

会上,周修友处长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的背景、法律渊源和重要意义入手,分别对司法鉴定的概念、程序、相关责任以及20个实务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全面解读和回应,并着重强调了新法与旧法的区别。

同时,他为司法鉴定机构今后业务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以下五点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牢记法律法规于心;二是要努力提高鉴定质量,以鉴定技术和程序为抓手;三是要学会化解司法鉴定纠纷,掌握解释说明、专家咨询技巧;四是要坚持报告制度,与市司法局、区司法局建立良好沟通机制;五是要防止重特大鉴定事故发生,严格贯彻落实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

经过此次培训,司法鉴定机构的从业人员均表示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内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今后的执业活动中,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执业。

⬣ 司法鉴定科工作总结 ⬣

申请人:杨,男,汉族,农民,出生于19xx年7月22日,系林州市河顺镇xx村人,现住本村,联系电话:1383-x10。

被申请人:崔,女,农民,出生于19xx年10月17日,系林州市河顺镇x村人,现住本村,联系电话:603-。

申请人杨因离婚纠纷一案,不同意被申请人崔某提出的鉴定申请,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林州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科不应对被申请人崔某提出的鉴定请求给予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杨诉被申请人崔离婚纠纷一案,于20xx年7月11日向贵院起诉,贵院河顺法庭受理此案先后于20xx年8月30日,9月22日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期间,被申请人崔方没有提出鉴定申请,20xx年9月2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河顺法庭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转换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告知:“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xx年10月11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可是在20xx年10月11日之前,被申请人崔仍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只到20xx年10月15日才提出鉴定申请,据此,申请人属于逾期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认为,被申请人崔司法鉴定请求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的规定》第25条第1款、第33、3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本次请求委托或指定鉴定机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

20xx年12月13日

⬣ 司法鉴定科工作总结 ⬣

在局领导的指导关心下,在各科室的帮助支持下,圆满完成了预定的上半年工作,现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按照序时进度,已经完成成立新沂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材料申报工作。按照上级规定的格式及其所需材料,已经将申报材料报送徐州市局,并及时与上级沟通和联系,目前正在等待上级的审批。

二、已经初步完成了本局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好司法鉴定工作,科室已经初步起草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鉴定质量管理制度;二是鉴定投诉管理办法;三是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四是业务和政治学习规定。以上规章制度在上级批准成立司法鉴定所后再实施。

三、按照序时进度,正在起草与业务知识相联系的理论研讨文章。

四、围绕局中心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二)协助宣教科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该项活动的准备、业务检查验收及草桥会议的筹备等各项工作。

(三)按照局领导的安排,年初利用10天时间参加向问题奶粉的受害人发放赔偿款项工作。

(四)按照上领导的安排,代理临青小区18户烂尾楼回迁户起诉开发商等数名被告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五)为交通局、财政局、新安镇政府等单位代理诉讼、接受法律咨询、审查文件30余件次。

以上是我科室上半年工作情况,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 司法鉴定科工作总结 ⬣

青岛司法鉴定所

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成立于4月,是由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申请组建,经山东省司法厅首批批准成立的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仲裁委员会批准入册的司法鉴定单位,主要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建筑工程鉴定及工程质量鉴定服务。其业务范围: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勘察测绘质量鉴定;4.建筑材料及制品质量鉴定;5.装饰、装修工程、环境工程质量评定。

青岛诚祥鉴定所也是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山东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对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进行鉴定,也可对达到或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以及受重大灾害、事故影响的房屋进行鉴定。

拥有近30名国家注册司法鉴定人,其中各类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85%以上,不少是青岛市建设行业中有权威和经验的资深专家。本所还拥有科学、先进的检测手段。所内设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试验室),并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还得到勘测院检测中心和其他检测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在人才、技术、装备等方面为科学、公正地开展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技术鉴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证。

遵循“依靠科学、求证客观、追求公正、共建文明”的宗旨,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严谨诚信”的质量方针和“确保提供的鉴定意见的准确率达到100%”的质量目标。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精心组织和开展每一项鉴定活动。已鉴定的各类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准确率和采信率均达到100%,取得了丰富的鉴定经验和可喜的业绩,在建筑工程鉴定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赢得了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质监部门和其他委托方的普遍认可和高度信任。

青岛诚祥鉴定所理念“凝聚一流人才,运用领先技术,诚信严谨运作,真诚奉献社会”。本所的工作目标是“创建著名鉴定品牌”,为社会提供一流服务。

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是12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注册成立的山东省第一家面向社会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设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本所的任务是独立的运用现代科学理论与技术,准确及时地对所需鉴定的.案件提供科学证据,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本所坚持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质量方针,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服务。

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现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25名,其中高级职称5名,副高级职称12名。在法医临床、文书鉴定、痕迹鉴定领域的检案量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名列前茅。自我所成立以来,已出具鉴定意见书万余份,在委托人中有极高的采信率。获山东省司法厅授予的集体二等功,获司-法-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司法鉴定先进集体”。

4月,我所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IS《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至此,我所成为我国首批获得上述双证的A类第三方国家级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文章来源://m.ys575.com/gongzuozongjie/859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