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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范文|行政处罚自查报告(汇编14篇)_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发表时间:2019-04-08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汇编14篇)。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第七条 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特定行业内的企业(不含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

(二)中央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收费的案件;

(三)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的案件管辖,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部署专项检查时确定。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四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移交案件管辖权应当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管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确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20xx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获,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收据或发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案发后食堂立即停止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证》。至案发,因证据不充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职工收取就餐费用,无违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干告〔20xx〕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企业食堂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4月19日已进行健康体检并且可提供健康证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10月20日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2022年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我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监局的大力指导下,紧紧围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按照市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行政处罚案件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案卷自查自评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我局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安监股(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

我局对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采取办案人员自查、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集中检查的方法,对行政处罚案件及所有执法案件逐项进行了执法自查、自评。今年以来,我局公开展执法检查370多次,查处行政处罚案件1起,结案1起。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通过自查,我局执法自查的总体评价是:案卷处罚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处罚种类和适当,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但是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少,检查复查执法文书多,办案水平有待提高。具体问题是:

(一)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文书书写较潦草,用语不规范;只重视办案实务,轻视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

(二)调查取证环节工作不细致,记录不全面;

(三)行政处罚案件少,只注重现场检查和复查,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有待加大;

(四)案卷卷宗装订不规范,归档不及时,档案管理有待规范。

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依法行政。结合案卷评查的结果,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安全执法频次,加大安全生产处罚力度,严格执行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确凿性、处罚的准确性、量罚的合理性、程序的合法性。

(二)加强行政执法案卷书写规范和归档管理。案卷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即代表着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也关系到执法机关的形象。今后将进一步规范案卷书写,加强案卷的归档管理,以保证案卷的完整性、文书的规范性。

(三)加强执法人员业务理论学习。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意识,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质量,确保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执法。

我局一定以此为契机,切实做好今后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资料收集、分类、立卷、归档工作,不断提高我局的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被处罚人: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xx年10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置业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项目开发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

本公司创立于20xx年4月27日,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在20xx年7月26日,我们成功获得了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xx年7月26日止。目前,我们正在开发位于xx区的“石门商业城”项目。

该公司暂定资质20xx年7月26日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按规定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xx年7月26日至今已有一年有余的时间资质处于无效状态,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开发为无资质开发。

以上事实,有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唐静及另一位副总经理胡丕胜的调查笔录证实,该公司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认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根据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未取得资质证书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若逾期不改正,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将被吊销。同时,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将被视为年检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有权注销其资质证书。

4、《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张房发[20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某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经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二、对某房地产公司做出罚款5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5日内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房地产管理局

20xx年7月27日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市地震局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范文

市地震局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报告一

根据铜府法 [20**]9号文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我局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始终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不断健全地震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执法人员都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执行得当,杜绝不依法执法、执法过当的行为。执法的过程,就是依法进行防震减灾社会管理的过程。开展地震行政执法工作要循序渐进,我局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以罚代管;我局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没有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

二、 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行政决策制度,针对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按照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专家论证、征集部门和公众意见、集体研究决策(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等程序,以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实效。全面落实行政决策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全部实行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报市法制办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率达100%。

三、规范处罚裁量权情况。

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的轻微行为,注重现场教育,试行“零罚款”,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则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四、 行政执法队伍情况。

(一)我局有4人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0xx年10月,我局会同组织县区地震局参加全省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共7人取得资格证书,使我市防震减灾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二)20xx年10月25日,我局举办了全市地震系统专题培训班,市、县(区)地震局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地震群测群站负责人共38人参加了培训。

五、 建议和意见。

20xx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一般工民建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所有新建工程都能做到“地下清楚、地上结实”。

市地震局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报告二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9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了行政处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三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三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断加大环境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群众的环境权益。三年来对57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1年行政处罚情况

2011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市工业园区环境问题排查”、“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全市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 “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各类环境问题246处,下发限期整改函89份,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7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金额共计116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7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4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2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 起、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7起案件均已结案,且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

(二)20xx年行政处罚情况

20xx年,我局共组织现场执法1228人次,检查企业数607家次,通过开展“重金属专项整治”、“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环保专项行动发现企业违法行为50余处,并对10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累计处罚金额82.3万元。其中,违法超标排污案件7件、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件、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件。10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且已全部结案。

(三)20xx年行政处罚情况

20xx 年,我局加大了环境监管力度,通过组织春季环保执法大检查、百日环境安全执法大检查等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及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全年组织现场监察3000人次,检查企业数1000家次,同时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每季度的监督性监测,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0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达156.64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0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6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违反放射源管理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9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目前已有19起结案。

二、制度建设及落实情

三年来,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查、审、执分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告知听证制度,对违法单位一律给予事先告知,对处罚额度较大的进行听证告知;二是对违法单位处罚时实行罚缴分离,对本单位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三是对行政处罚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专人归档保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制度。

三、规范处罚裁量权情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我局严格落实《XX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并实施了《XX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行政处罚有关制度。对环境监管执法中涉及自由裁量的15部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07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在细化这些处罚条款中,我局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实施处罚中,能够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自由裁量权的上下幅度内依据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处罚档次和处罚等级。我局实施行政处罚,罚没罚款项均以当年度依法、按时收缴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为增加执法人员的办案的责任心,降低错案的发生的可能性,我局加强执行行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近三年以来没有出现因过错导致行政处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情况,也没出现因过错导致具体新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况。

市地震局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报告三

一、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我局近三年来,每年派出持有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或粮食监督检查证(国家粮食局颁发)的执法人员,对全市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共72次(每年24次),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行政处罚案件,没有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发生。

二、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每年,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相关要求,我局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做好以下工作:对上年度我局XX县局粮食行政执法案卷(主要是粮食行政许可(审批)案卷,市、县两级均无行政处罚案卷),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和对县局的检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较好的完成了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自评工作和对县局的检查工作。这项工作每年都顺利通过了省局互查组的检查验收。

虽然我局没有行政处罚案件,但我局相关制度健全,包括行政处罚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制度,事前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一旦发现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落实。

三、规范处罚裁量权情况:

2010年年初,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秘〔2008〕95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补充通知》(铜府法〔2008〕9号)文件精神,我局及时研究制定了《XX市粮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标准》。该《标准》的制定执行一是以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为依据,具体涵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内容;二是内容又细分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文、规范后标准及执行步骤三大版块;三是规范后标准及执行步骤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求,具体分为五种情形,分别是不予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情形、适中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情形、特殊情形,这五种情形的设立,使我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四、行政执法队伍情况:

目前,我局没有独立行政执法队伍,缺少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都是从近几年来取得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中抽调担任的。

根据《XX市粮食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中第六章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粮食行政执法资格准入制,凡是我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省或市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公示,依法取得由有关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后才能上岗。我局近三年先后派出7人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粮食局共同举办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核,全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合格率达100%,有效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根据《XX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XX市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制定了《XX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XX市粮食局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两项制度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了我局执法队伍的建设。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没有因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

五、当前行政处罚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

一是编制经费不到位。我局监督检查科挂靠在仓储调控科(科室合并在一起办公),人员编制尚未完全落实,造成了执法力量的薄弱。二是装备器材配套不到位。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装备车辆及粮食质量检测仪器。

六、加强改进行政处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增加执法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执法车辆。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第五十三条 期间以日、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9月20日发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0年4月25日印发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同时废止。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固阳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固环罚听告[]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局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以下证据等为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固阳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缴不批字〔201 〕第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我局(委)对你(单位)发出_______________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对你(单位)罚款_______________

(大写)的决定,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提出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鉴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我局(委)认为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无法同意你(单位)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检查评比工作的通知》(德府法9号)的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积极主动在本系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建设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管理工作是我局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局领导班子非常重视案卷自查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规科认真的逐卷检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订归档,做到案卷书写清晰、材料齐全。对于处罚案件一案一卷,按案卷时间先后分类归档。

2、按照要求,开展自查

按照县法制办的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今年以来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通过自查大部分行政执法案卷基本符合要求,其主要特点:

一是执法主体合法;

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是处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适当;

四是罚缴分离,使用统一的罚没款收据,严格执行罚没款收缴制度;

五是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

六是文字表达清楚,文书、印章使用正确,归档符合要求;

七是在办案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八是今年我局又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新整理,制作了工作流程图和内容登记表等,目前各项工作开展顺利,未发生超期违规现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用语的表述不严谨。

一是案卷封面的案由表述不规范。案由要反映案件的本质特征,它是案件分类、登计的依据。有的随意表述,当事人名称和卷内案由名称不统一,违法行为当事人名称和违法后果等表述很不规范。表述案件的案由时,当事人和违法事实描述的不概要、不全面。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上有一定的随意性,部分案件有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缺少集体讨论审查把关的记录。

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办案时记录较潦草,用语不规范;只重视办案实务轻视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以致案子办得出,经验拿不出。

(二)执法案卷归档质量不高。从检查的情况来看,突出表现在:

一是没有案卷号,卷内目录不规范。虽然一案一卷,但卷内材料编写页码、排列无序杂乱。

二是书写不工整。个别执法人员的书写潦草,字迹难以辨认。

三是案卷纸张不统一,目前我局案卷为a4纸、有其他类型的证据、证明、回执的未使用规范的粘贴纸张整理粘贴,看起来很不美观、不协调。四是有些文书归档和装订未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案卷封皮制作、目录填写、文书顺序、页码编写、案卷装订等不规范,有的案卷掉页散卷,有的案卷仅用复印文书入档。

对于自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在下一步的工作加以改进解决和防范。

三、今后须加强的几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强化行政执法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结合案卷评查的结果,围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行政执法案卷不仅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体现和载体,同时也是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重要依据。案卷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代表着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也关系到执法机关的形象、法律的威信。

(四)完善执法人员管理,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普法工作,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为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听证范围】 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听证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四条【听证指定和职责】 听证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听证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决定。

第六条【当事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七条【听证告知】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相关执法人员送达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盖章。

第八条【听证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本局不再组织听证。

第九条【听证通知】 局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第三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公开举行听证与否及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六)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

(七)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等注意事项;

(八)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盖章。

  第十条【听证期限】 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 3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

第十一条【听证委托】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听证会纪律】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四条【听证会质证】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质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证明效力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听证笔录】 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

(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陈述意见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将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听证报告】 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会情况报告本局负责人。

第十七条【听证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当事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需要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延期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八条【听证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

(二)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九条【听证恢复】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决定恢复听证的,应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听证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

(四)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听证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六)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七)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八)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没有必要举行的;

(九)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终止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这就是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了。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受处分人姓名: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

岗位:________________

处罚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罚类型:

经济:罚款______元;扣工资______元;扣奖金_____元

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

员工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

员工所属部门主管签名:________

总经理签名: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

❖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

__________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受案登记表编号,________________

案由,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

使用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

报案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报案方式,________________

报案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接报人,________________

简要案情,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我支队对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的__________大厦(建设单位,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大厦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受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受案查处。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受案审批同意受案查处,由__________主办,__________协办。

办案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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