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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言|法学发言(精选十二篇)

发表时间:2019-09-26

法学发言(精选十二篇)。

〈1〉法学发言

一、论文题目

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交往急剧增加,仲裁因其灵活、快捷、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争议,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谓的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或过失,必然会影响到公正裁决,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且无法预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仲裁员滥用生杀大权,是否应对仲裁员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以及对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给当事人已经造成损失的故意或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国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及中止、更换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对业己产生损失后,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以及仲裁法学理论上尚无定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立法理念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给仲裁员施加一定责任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乱用职权;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员能够妥善履行职责,同时不必担心受到不正当干扰和不法攻击的必要性。许多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实践者在看到仲裁员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仲裁中,仲裁员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是,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我国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并无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期望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有关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贵任制度的起点;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

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

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时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终为伸裁员所行使的裁决权;后者则涉及仲裁中除裁决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务,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双方仲裁当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将仲裁员的责任区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这三种贵任一一进行了研究。在最具争议的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国别的横向比较以及将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进行比较。

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道德责任不断减弱,而法律责任逐步增加。通过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传统的三种仲裁员责任理论中,绝对豁免与无限责任两个极端的理论已经被淘汰,有限责任豁免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通过与法官责任的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与法官的职业共性来自于他们共同的职业原型“行使裁判职责者”(Adjudicator),两者承袭了该原型的本质成为他们各自职业的本质属性。同时,仲裁员与法官的个性区别主要因为他们不同的执业体系,在保留其作为共性的职业属性之外,在应用中加入了所在体系的实际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责任体系。

在第二章关于基本利益诉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构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员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应当享受民事责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可以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约定排除上述责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责任的豁免。

第四章对我国仲裁员现行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仲裁员纪律责任的规范和实践较为成熟;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争议最大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和仲裁实践几乎空白。本文认为,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当统一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机构运行方式上作出改进,使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使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据的督促,从而与仲裁当事人合作实现“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这两个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国现行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法律环境下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之前构建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的适应性,并据此建议完善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重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设计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虑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执业风险立即凸显,因此建议建立仲裁员贵任保险制度,从而为仲裁员执业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

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总结。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首先,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也是构建二者法律关系和前者责任制度模型中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次,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该等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双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员的裁判者身份为基础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具有以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合意为基础的合同法律关系。

最后,根据上述定性,本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员就行使裁决权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务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约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别规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及其免责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国别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对上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从而归纳出适用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恰当的模型。

通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免责的历史比较研究、国别比较研究以及与法官责任制及其免责的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模型。

五、论文提纲

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参考文献

〈2〉法学发言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学期的实习生活。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学的实践意义和独特魅力,也更加坚定了我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决心。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分为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部门。在这里,我主要负责协助律师处理一些案件的材料整理工作,例如调研法律法规、归纳证据材料、整理给付清单等。这些工作虽然看似繁琐,但却是律师工作的基础和核心部分,也是我作为一名实习生的基本任务。



在实习期间,我充分地利用了业余时间,积极地参加了许多实习单位的内部学术活动和讲座。在这些活动中,我获得了许多来自律师、法官和学者等各方面的宝贵经验和意见,对于我今后的法律从业之路带来了极大的启迪和指导。



此外,在实习的过程中,我还有机会接触到了一些正在进行的案件和客户。通过和律师们的沟通和交流,我了解到了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律师们所面临的挑战和压力。这些经历对于我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总的来说,这次法学实习对于我个人的成长以及法学专业的学术研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实务和法律理论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坚信自己将来要从事一份有意义的法律职业。同时,我也深刻体会到了法学实习对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作用,这种培养方式在未来的法学教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一学期的法学实习,我不仅在知识上得到了丰富的积累,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在这个过程中,我感慨万千,也深深地感谢着我所在的实习单位和指导我工作的律师们。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将会始终坚持努力学习和探索,为未来从事一份有意义的法律职业而努力着。

〈3〉法学发言

尊敬的评委老师、答辩专家、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来自法学专业的XXX。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个讲台上,与大家分享我的研究成果和心得体会。


我想回顾一下我在校期间对法学的学习和探索。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学的广泛性和深刻性。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不仅是一种知识体系,更是一种精神,一种理念和价值观。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越发觉得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次答辩的主题是“法学答辩发言稿”。在我的研究中,我主要围绕着发言稿的撰写与应用展开探讨。发言稿是在讲话或演讲之前事先写好的文稿,用来指导发言者在演讲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入研究了发言稿的写作要点和技巧,希望通过我的研究能够在法学领域给予一定的帮助和启示。


我对发言稿的写作要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根据我对相关文献的研究,发言稿的写作要点包括:明确主题,结构合理,言之有序,贴近实际,重点突出。在撰写发言稿时,我们应该明确主题,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便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同时,结构合理和言之有序是写好一份发言稿的基础,我们可以通过拟定提纲和逻辑推理,使发言内容更加条理清晰。贴近实际和重点突出也是写好一份发言稿的要点,我们应该抓住核心问题,重点突出,以使发言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我对发言稿的应用展开了探索。在研究中,我发现在法学领域中,发言稿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传递法律信息和观点,提高讲者的表达能力和说服力。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经常需要在法庭、会议室、学术讲座等场合进行演讲和发言。通过撰写和运用发言稿,我们可以提前准备好素材和观点,使我们的发言更加准确、有力、有条理。同时,发言稿的应用也可以避免在演讲时的思维混乱和词语冗杂,提高我们在法学领域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我想说的是,发言稿的撰写和应用需要我们不断地实践和积累经验。在我研究的过程中,我不仅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文献和案例,还通过参加学术讲座和模拟法庭活动,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演讲和发言能力。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也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自己的发言稿写作和应用能力,做一个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


在这个现代法学迅速发展的时代,我们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肩负着守护法治建设的重任。通过对发言稿的研究与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传递法律的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小编感谢您的阅读!

〈4〉法学发言

我初试结束了只有50%的把握能进复试,而复试完却只有40%的把握能被录取,可见复试我觉得自己有多烂了。当中的原因主要是准备时间不够充分加上自己实在太大性,9号动身去苏州,我过完清明节也就是三四号才开始准备复试自然是没有什么脸说啥,所以在此也要补一句,如果你明年有幸进复试,千万不要挨着,成绩一出就赶紧看书吧,先看总是好的!

今年法理学算是很热门的,而且好像被录取的七个学生中只有我没有过司法考试,可能也影响了一点复试成绩吧,所以在这里还是建议大家考一考司法考试。这个很不好说的,我有很多同学本来没想着能过的最后居然还过了,而且苏大在这方面好像还是满看重的。

接下来着重说一说复试的事。

我们是报完到第二天上午直接进行综合面试,然后第二天早上体检完下午才进行笔试的,最后一天英语面试也是早上头一轮,按名次排,我是所有人中第四个进行面试的,什么经验都没有,实在是紧张到不行,当时连单词都不会读了,手都在发抖。

一、关于综合面试的。

由于今年没有周永坤老师,只有院长胡教授,庞凌副教授和孙莉教授三个人进行面试,所以我觉得压力可能稍微好一点。但是庞凌老师问题犀利加上当时那种氛围的渲染,要想不紧张或者表现的非常自如还是很难得的。

对于法理方向的考生,主要经验是在准备复试的时候一定要将西方法律思想史这本书看透至少一个法学派别,不管是你初试要考的还是复试才考的部分,一定要看懂并且是真懂一个部分。因为面试老师不会就你不知道的问题刁难你,一般首先是问你“说一下你对法理学哪方面比较感兴趣吧”,接着你就可以说你对某某法学派或者某某方面比较感兴趣,比如:法律与道德,这时候你可以举出庞德、富勒拉兹等等对法与道德的观点以及法理学那本书上相关的知识和自己的见解(这个已经不建议使用,光我们这次就已经有两三个说道德了,实在不怎么好出彩和回答),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

换句话说,老师给你一个你比较会的平台,然后让你发挥,但是绝不会轻易让你那样发挥,一定会刁难你一点,要不的话显得老师多没水平啊。我记得一起面试的女生有被问到“一分钱的官司该不该打”,我也有被问到“在网上公开贪官的小三个人信息有无侵犯权利”和“造谣H7N9流感的人应不应该被拘留”等等比较活的问题。

整个面试的流程是:自我介绍--说出你最感兴趣的方面以及阐述--老师提问。

总之一句话,面试考的不是实打实的.那种像笔试一样的书本知识,只要你真的看了,理解了,言之有理且逻辑通顺,老师一定会满意的。当然千万别钻牛角尖跟老师对着干。老师要的是看看这个学生的临场反应能力,是各个方面的综合能力!

二、关于笔试。

今年法理学只有三个题目,一题50分,前两题都是很重点的知识,我准备复试的时候已经反复反复背的烂熟,所以问题不是很大.最后一题比较活,我们一起考试的11个人基本都反映不会做,书本上与其相关的知识点不多,只有一页不到,所以要想达到50分,只有靠自己发挥,当然这也要你对书上的知识掌握的足够透彻。

总而言之,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近代史方面,准备复试的时候不要看太多的冷门的不出名的思想家的思想,多看看重点的关键的几个才有用。具体说来,要看:凯尔森、哈特、拉兹、韦伯、狄骥、庞德、美国现实主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德沃金、哈耶克。这几个都是重点要看的,其他的只要了解一下即可。三、关于英语面试。

今年的考察方式还是翻译法律条文,先读英文,然后一分钟思考时间翻译成汉语,而且是翻译成通俗易懂的中文化的汉语。两个面试老师一个是管英语部分,一个是管法律的部分。由于大家普遍口语能力不好加上一分钟时间太短,所以在朗读的时候做到读清读准读对才是王道!你想想,大家都不会翻译或者翻译的都很烂,你却读的很漂亮,已经能加分不少。顺带提一句,准备复试的时候一定要看看许多专有名词的英语解释,比如民法、责任、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等等等等。

复试的注意事项就这么多,有一个备战技巧是,复试的笔试部分是拉分的关键。由于两个面试都是比较主观的部分,老师不会给两个学生的分数悬殊太大,最低与最高分好像都只有20分,所以你的笔试一定要表现的好,今年民商我就听说最高与最低整整相差60分,你想想这些分与初试的分加起来,结果谁完胜呢?再说些题外话,复试的时候千万要有信心,不要被对手打击到了,不要因为你进复试的名次靠后而产生放弃的想法。大家能一起进复试,水平就差不多,你不会别人差多少,而且复试你只要努力,你甚至可以赶超前面的几个人!这不是神话!是事实!

〈5〉法学发言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本科论文

论文题目:有关刑事诉讼证据问题

学生姓名: 郭秋云 指导教师: 张亦驰 学科专业: 法学

号: ***003 学习中心: 重庆市云阳县奥鹏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6 年10月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

1.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稿件,最终形成本文;

2.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 3.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00字;

4.本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

论文作者签名:

郭秋云

期: 2016

摘要

论述有关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分析法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依据与规则、困惑与建议、意在为建立统一的证据规则时多提供一份参考意见,以减少办案过程中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主观因素,揭开刑事司法的神密面纱,加强刑事司法的透明度,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引 言

刑事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极其复杂的问题,围绕证据问题的讨论,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人各施所长,对其中很多疑难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建立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势在必行,追求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最终价值取向。刑事诉讼以其对被告人的严厉惩罚使得犯罪的方法更加诡密,其证据的表现远比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据隐蔽得多,对比收集、审查、判断、适用证据的工作更为复杂艰巨,证据关系着罪与非罪,关系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可以说刑事诉讼程序是围绕刑事证据展开的证据问题是法院审判的关键。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普遍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证明的依据, 即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已知的事实是证据,未知的事实是证明对象。法律意义上的诉讼证据也是用已知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但又有它自身的特性,特别是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有着很大差别。刑事证据证明的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民事证据证明的是当事人财物侵权事实,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证据证明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不同,刑事证据、民事证据、行政证据收集、审查、与判段都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据此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罪责之轻重的一切客观事。2

二、刑事证据的特征

为了保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效地收集、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一编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证据问题外,还在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中专门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在第二编第三章“提起公诉”和第三编“审判”各章中规定了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各项规定,同时也反映了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三个基本属性:

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臆想的产物。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由于各种事物都是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因此,如果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了,必然会对其周围的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要留下某些痕迹和产生映象等;即使犯罪分子制造假象,伪造现场或假证、或者犯罪后毁灭罪证、破坏现场,必然又会出现新的痕迹和映象;反之,如果没有发生犯罪行为,客观外界就不会有犯罪的痕迹和映象,也必然会存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这一事实相联系的事实,这些事实可用作证据以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以证据是独立于犯罪分子和司法人员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3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据此司法人员只能正确地认识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明作用,而不能用猜测和推论来代替证据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替换证据材料。即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2、相关性。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同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的事实。反之,同案件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所以,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证据的相关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无论有罪的证据或无罪的证据,都必须是与案情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2).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必须同犯罪事实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所以,与犯罪事实没有联系的材料,不能作为有罪证据。4但是如果对证明无罪有意义时,可作为无罪证据。

3、法律性。刑事证据的法律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证据必须是用合法的方式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即证据只能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二、所有证据,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过司法机关的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证据必须是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表现出来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七种证据表现形式:1 物证、书证;2 证人证言 ;3 被害 人陈述;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结论;6 勘验、检查笔录;7 视听资料。所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只有以这七种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事实才具有证据的资格。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要正确的审查、判断、运用证据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

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人员来说,刑事证据就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及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材料,它表明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方面这些事实材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你认识它,它是证据,你不认识它,它作为证据的本质不变。5另一方面对这些事实材料的利用又存在着相对主观性。因为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一去不复返,不可能原原本本地再现,而办案人员并没有参与事件的过程和亲眼目睹发生的事实,人们也不可能预知未来将要发生诉讼,而将客观事实情况录制下来,恢复事情发生的真实过

6程,这就可能使证据是支离破碎的。这些事实离不开办案人员的感知和认知,即只有在办案人员发现这些事实材料并加以收集运用后,其方能成为诉讼证据; 同时,尽管证据的本质是客观的,但反映在某一具体刑事案件中认定案情的材料则必须经过办案人员作出判断取舍,这必然增加证据的主观色彩。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据就其本质而言是客观的,但不可否认 在收集运用证据过程中带有主观因素,具有相对主观性。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证据的相对主观性,对于全面认识证据,正确运用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定证据具有相对主观性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视听资料,这七种证据无疑都是人们听到看到后在头脑中反映,或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听到看到的原始证据基础上对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做出的确定性判断,都是感知证据和认知证据,都是人类主观意识的产物。7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都是人类意志对案件事实的主观反映,特别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由于“强烈的利己动机使案件当事人自觉地用虚假陈述或供述来掩饰事实的真实过程”,8毫无疑问具有主观性;书证是以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以符号图像等方式表达人思想的客观存在,对案件事实的记载或对主观意愿的表达都要经过大脑的加工,因而带有很强的个人意志,所以书证也有较强的主观性;物证是指能够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但它不能在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独立的证明案件事实,而只有司法人员认识到该物品、痕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并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加以固定后,该物品痕迹才能成为证据,当人类的认识水平尚认识不到其作用时,即使该物品痕迹确实存在也无法成为诉讼证据,因此物证也具有一定主观性;勘查、检验笔录、鉴定结论是人们利用技术手段依靠经验、学识对案件事实的一种再叙述,再叙述过程受人的知识、经验、人格、设备的影响,本来就是一种主观意志的反映过程。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和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由于视听资料技术含量高,在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方面大大优于其他证据,但正是由于其高技术性使其易受人为操纵的影响,造假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因而视听资料也具有主观色彩。

(二)收集证据具有主观性

虽然案件发生时遗留下来的客观事物是独立于人们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在没有发现之前并不能说这些客观事实不存在,但这些遗留的客观材料在未被司法人员发现、收集以前,案件就不能侦破。然而证据的收集、发现,离不开办案人员的感觉、认识、判断,并受工作责任心、知识、经验的影响,收集证据往往会带有主观因素。同样一个证据,有些办案人员就能及时地发现和掌握并加以固定 使案件得以及时地侦破,有些办案人员则不能。究其原因就是收集证据时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起作用。

由于收集证据具有主观性,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就应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尽量避免其消极性。尽管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活动,不管他怎样狡猾,怎样伪装,也不可能将真象隐蔽的十分彻底,总会在犯罪过程中留下犯罪活动的证据。只要我们的办案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感,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依靠群众,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侦查手段和科学技术手段,就能及时收集到客观全面的证据,从而做到及时破案。准确认定犯罪反之如果在证据收集时受主观性的负面影响,往往造成案件事实不清,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三)运用证据具有主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反映到案件中的事实材料可能有真有假,证明的作用可能有大小。办案人员的分析判断是定案的决定因素。“内容相悖的证据材料的取舍,对冲突事实主体主张的认可与否定,都决定于司法者尤其是法官的认识和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裁判所描绘的冲突事实,实际上总是法官以一定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再现冲突事实的真实程度,决定于法官这种感觉与证据基础的偏异与贴正”9,如实物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不能单独证明全部案件事实,而只有把实物证据与其他言词证据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证实全部犯罪事实。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有机结合过程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它离不开办案人员运用证据之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是受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左右 受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准、工作经验、敬业精神、思想观念的限制。表现在运用证据的实践活动中,同样一个实物证据有些办案人员认为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因此办案人员认识能力的高低和敬业精神、道德水准对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起重要作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具有主观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实事求是作为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要求司法人员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以充分的,符合实际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出的结论必须是客观案情的本来面目。但这只是法律要求运用证据所要达到的最高目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特殊性,使司法人员很难做到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全部一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对案件真象的探求。

结 论

综上所述,之所以要分析刑事证据的问题,就是要帮助从事刑事诉讼证据研究和从事刑事审判的同志进一步认清,事务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相对论在具体办案中的价值是怎样的,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共同的最终的价值取向上我们选择哪一种标准作为办案指南。一个证据能否使用,能否被采信,关键并不在于证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原始形态,而是在于证据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采信的客观标准。它不仅需要我们全体从事刑事法律研究与审判工作的同志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实现司法公正作出我们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仲、肖贤富等主编《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5 月第版第 229 页

2.程荣斌、庞华玲著《中国刑事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116 页 3.程荣斌、庞华玲著《中国刑事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117 页 4.程荣斌、庞华玲著《中国刑事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 4 月第 1 版 第 210 页 5.陈兴良主编《刑诉法评论》第 5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6.王利明著《司法改革与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第 62 62 页 7.朱云著《刑事诉讼证据》法律出版社全年 8 月第 1 版第 111 页

8.《北京检察》2000 年第 1 期刘辉著《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第 20 页 9.《北京检察》2000 年第 1 期刘辉著《刑事证据的相对主观性》第 21 页

〈6〉法学发言

法学实习报告



一、实习单位概况



我所实习的是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有着多年从业经验,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该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广泛,覆盖了国内外许多行业,并与全国各大法院、仲裁委员会和政府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实习经历



1. 实习期间的工作内容



在我参加该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间,我有幸参与了多个案件的调查、材料收集、策划、起草文书等工作,深入了解到律师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处理案件。我还有幸参与了公司内部专业培训,了解了更加系统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这些课程让我更深入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2. 实习期间的感受



在这个公司,我能够更加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并且通过与各种不同领域的专业律师交流,我对法律的实践更加深刻的理解。而在每个案件中,我能够参与其中,这让我体验到了律师的专业和责任感,深刻掌握了律师如何在现实生活中活用法律知识, 为客户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



同时,在实习过程中,我也遇到了很多挑战。为了快速适应工作流程和法律实践中的压力,我必须努力学习,调整自己的态度和工作做法,使自己能够更好地满足各种工作的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讨论和对案件文件稿件的批改中,我彻底领悟了想法和理论不仅要“尽善尽美”,更应该“行之有效”。



三、实习心得



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我很庆幸能够在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这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经历。在这里,我不仅加深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认识和掌握,而且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我整个实习期间中,我领悟了在法律中必须要有条不紊地去分析和处理事实,尤其是在现实案件中,不仅是要依据法律解决问题,更要真正地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最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法律与实际结合的重要性和表现方式,正确地处理法律案件对客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律事务常与生活、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通过参加实习,我对法律行业的基本知识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我也明确了一个事实:不管是在哪个领域,只有不断地探索和学习,才会更有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士。

〈7〉法学发言

摘要:法治国家建设初期的人才匮乏,使得法学教育采取了多层次的通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它适应了当时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法律教育任务的需要。但是,目标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法学教育状态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改变,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和相关职业的良性发展,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明确法学教育目标和实现教学方法与社会需求的衔接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心。基于现实状态采取阶段性目标实现方式和分层教育模式的法学教育改革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转变:教学课程改革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背景与现状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法学和法学教育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法学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程,在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下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大体可以划分为恢复重建、探索前进和在新的机遇和挑战下进一步深化改革三个阶段。法学教育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存在目标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结果是法学教育的数量上去了,质量却没能跟上。30年来,我国法学院系数量增了100多倍,截止20xx年年初,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在校本科生30万人左右,专科生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倍。上述院校尚不包括开设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专转本以及研究生进修班的教学机构。过多、过滥、过热、过快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及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并助长了现象的滋生。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使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是法学教育应当反思的重要问题。

(二)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

表面上的繁荣景象并没有掩盖住衍生的问题。与法学教育规模扩张相对的是教学质量下降、毕业生就业率逐年降低和难以适应市场需要等问题却愈演愈烈。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没有明确的定位与目标指引,加上办学成本较低,盲目设置法学专业的现象凸显,造成了法学教育的铺张和资源浪费。近十年内各类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律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大学、全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我国法学教育一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如此庞大的教育规模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有限的教育资源,导致教育质量无法得以保障。在法学教育质量下降的同时,就业难问题也摆在了法学教育的面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xx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xx)》显示:20xx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约为86%,比20xx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但工学、管理学就业率分别为90%和89%,成为20xx年就业率最高的两个专业。最低的两个专业是哲学和法学,就业率为76%和79%。另据麦可思公司撰写的,针对20xx届大学毕业生的调查报告——《20xx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工作的专业对口率仅为47%,高职高专法律大类对口率下降到29%。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国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问题,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压力大给法学教育带来了困境,但是另外一种现象的出现则造成了法学教育的困惑,这就是社会法律职业岗位的空置。随着法治国建设的不断发展与深入,社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会逐渐增加。即使在当前,我国53万的法律从业者(14万律师、21万法官、18万检察官)相对于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也显得捉襟见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一方面是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案件大量增加,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员大量缺编,而另一方面则是大量法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就业形势严峻。

二、法学教育的未来展望

(一)法学教育的二重性

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二重性:从其培养目的性上看,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的训练和学者型人才的培养的二重性;从其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这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一直伴随和困扰着法学教育的发展。除此之外,还有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之争。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动。高等教育逐步走向了市场化道路,高等教育的市场化使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得以实现;市场经济也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应有之意;脱离了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大众化就很难完全实现。整个西方国家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的实践证明,保障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制度建设基本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产物。然而一般而言,高等教育大众化也意味着高等教育质量的整体下滑。从国际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经验来看,与高等教育大众化相生相伴的教育现象往往是文凭的贬值和大学的平庸化。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市场化趋势的推动下亦逐步的大众化。因此,受大众化所带来的数量的增加以及市场化引起的更多的关注物质性和功利性观念等负面因素的影响,法学教育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质量下降的问题。基此,有些学者开始提出如何在法学教育市场化的趋势下实现法学精英教育。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法律职业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维护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行,是将法律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之中。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其越来越不合时宜,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层次混乱和培养目标的模糊。市场的需要决定教育的方向,而大学法学教育并非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非惟一途径,其结果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这一状况又必然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长期分离和办学指导思想上的混乱。事实上,职业教育本身并不排斥素质教育,法律能力和法律技术都是在法律原理支撑下才得以作为法学家的素养的。目前,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人才分为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这种区分不科学,它人为地割裂了实践和理论的关联。实质上就是不承认“法学家”式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认同不经过正规教育即可从事法律工作。

(二)法学教育目标的明确定位

教育目标的定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我个人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应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要求相适应。因此,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关注法学教育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及其发展变化,探索法学学科的内在规律,考察我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从而推演出我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培养目标与模式。据此,法学教育应当实现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结合,在整合教育资源的条件下形成分层教育模式。即大众教育满足社会一般的法律需求,精英教育则需满足法律职业和法学发展的需要。

三、法学教育目标实现的进路

(一)法学教育方式的完善

1。课堂教育方式的转变。一是理论知识传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大多数法学院在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开始的专业课程多半是理论性较强的课程,由于对法学知识的了解程度较低,面对初次接触法学的学生,法理论知识和制度的讲解是不可取代的,但适当的引入讨论教学的方式,可以使教学过程由单向传授转变为互动学习,更有利于学生对法学内容的掌握和理解。可以将课程的每一章之重点拟定成一个题目,要求学生在课前利用图书馆和网络准备相应的材料,写出书面报告,在课程讲解之前由学生根据报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认识,接受其他同学的质疑或批评。教师可以根据学生报告中表现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讲解,使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避免了大满贯教学的弊端,同时也提高了教学效率。通过课堂讨论与理论知识传授的结合实现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充分沟通,在互动过程中完成知识呈现、观点碰撞、分析归纳。完整有效的教学应由教师的教授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有机结合而成。现代心理学认为。当人们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会得到加强,也会表现得更加主动。改变以教师为主体单向传播知识的教学方式,将学生参与纳入教学活动,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力争创造一个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讨论气氛,对法学的教学是较为适宜的。二是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引入。在法学的课堂教学中尽可能地采取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不仅使抽象的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具有了生动性和形象性,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推理,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在引入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可以组织学生对相关法学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辩论才能。案例教学法是应用法学教学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教学手段。

2。课堂外教育方法的转变。一是法庭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中的法学引导。法庭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在现在的法学实践教育中已经被广泛的应用,然而并没有实现我们的期望效果。究其原因,就是大多数法学院以及指导教师仅重视外在形式的指导,并没有真正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到了模拟教学法的教学效果。选择性的观摩一些法庭审判,可以使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审视司法实践。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原理的理解和运用,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有利于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技能。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对于法学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观摩审判既可以到我国的法院去进行观摩,也可以对其他国家的法庭审判影视进行观摩。在观摩审判之后,还可以邀请主审法官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一种探计性的交流,以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发挥调控作用的方式与渠道。在组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教学的过程中,选择一些适中的实际案例或虚构案例作为架构,不要人为的设定已知条件,要求参与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案情,参与诉讼,使模拟教学能够真正的锻炼学生的运用知识的能力。二是诊所教学法的运用。法律诊所(clinie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各个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专业方向建立“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就是把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入到了学校的法学教育中。即在法学教育中,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的需要,设定具体的案例,要求学生查阅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并让学生分析并写出书面的分析意见,组织学生举办案例研讨会。“法律诊所”的授课形式,注重的是把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过程中逐步得到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体现出法学教育的灵活性:“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可以把实践教学环节带到现实生活中。根据“法律诊所”的授课特点。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办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掌握真实的案件材料,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二)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优化

在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中应借鉴源自于美国的顶点课程。顶点课程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本科教育课程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课程。顾名思义。这一课程就是为位于本科课程系列顶(终)点、为增强学生知识能力“整体结构力”的一门课程。该课程后来为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引进,在高等教育课程改革中产生了重大影响。所谓顶点课程。学者杜尔给出的定义是:“顶点课程是位于系列课程终端的、以把相对片段知识整合成一个整体为目标的皇冠式’曲课程或学习经历它为本科生提供这样一种过程:回顾和理解过去的本科课程学习经历,并在这种经历上向前展望生活”。实际上,按照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顶点课程:一是整合学术,二是为“真实”世界做准备。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是要求学生反思性、整合性地向后看(过去学习经历),而后者则鼓励学生向前关注大学毕业后的将来。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都鼓励学生总结、整合大学的学习经历。在不同类型的顶点课程。其课程目标和教学结果也不一样。根据杜尔对顶点课程的定义,我们可以就两类不同顶点课程分析其实际的不同目标:就顶点课程“整合学术”的方面来说,其目标就是要在本科生结束学习之时对其提供所学专业领域的广泛的批判反思性观点。其最有代表性的具体目标为:形成对所学专业领域的哲学观和历史观:探究所学专业的社会意义;获得对所学专业领域整体综合的、俯瞰式的概观;为学生提供宏大画卷;努力形成跨学科的观点;展示对所学专业内容掌握的程度;确认学科之间的普遍联系和单一学科知识的有限性;鼓励学生超越不合理的学科界限。而就为“真实”世界做准备的顶点课程来说,虽然它没有整合学术的顶点课程那样“阳春白雪”,但它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它为学生进入职业生涯和融入现实世界做最后的准备。

(三)科学测评体系的构建

在教学活动中,如何检验是否达到规定的教学目的。检验教师教学的质量和学生所学的知识,考试不失为一个必要的手段。但如何组织考试,关键在命题,宪法学考试命题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命题既要体现教学要求,又要体现所教的知识,还要体现学生掌握的程度。在以往所采用的试题中,虽然题目的覆盖面很宽,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但总感到死记硬背的成份多一些,与课堂教学的结合并不十分紧密,每次考试结束,师生都觉得题目中总有许多让人不太满意的地方。与教学方式相适应,在命题中应该突出灵活多变的特点,并测试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职业要求法律职业者要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维方式和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的法律品格。仅凭标准题型和标准答案组合而成的考试是不可能考察出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注重对问题的探索过程,而非讨论结果,鼓励学生“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学生可以对背景资料提出自己的认识,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法学原理的认识,学生将不再局限于课本上所教授的知识和理论,而具备了大胆质疑的科学精神,这一点正是现代知识社会对人才提出的首要要求。

〈8〉法学发言

摘要:本文详细介绍了本人在法学实习期间所经历的体验和所获得的经验和实践技巧,并对法学行业的发展和未来给出了一些建议。



第一章:实习介绍



近年来,法学专业已经成为了热门职业之一。由于法律知识需求的不断增长,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因此,实习成为了法学学生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并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



笔者在大学法学专业的学习期间,有幸获得一次实习机会,并在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了两个月。该实习深入了解了法律实践的具体操作和各种法学知识。在此期间学到了许多有关法律与实践的知识并建立了良好的工作经验,使我在未来的就业中更加有竞争力。



第二章:实习感悟



在这个两个月的实习阶段,我有许多感受。首先,在实习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在书本上学到的知识只是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则需要进一步运用和发挥,段位大大不同。其次,在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工作环境中,我们也深深领会到了职业素养的重要性。正如一句名言所说:"智慧和能力不足以获得成功,我们还需要职业素养和良好的工作习惯。"这句话完好概括了一个优秀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必备条件。



在实习中,我完成了各种法律服务职责,包括在与客户的谈判过程中进行法律顾问,并在撰写法学论文、法律分析方面提供协助,这种大量的、实际的工作经验为我以后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撰写法律文书和审核法律文件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实用的技能,例如:阅读、分析和理解各种文本信息的要点和主题。同时,我学会了将法律文件、协议和批文复印并归档。在与客户打交道的过程中我充分体会到了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中英两种语言的实际运用技巧的重要性。此外,我还在工作中面对了各种挑战和问题,如客户斜视、文件的组织不当、时间分配问题等。这些经历让我对法律实践有了更深的理解,而给予我的规则和真诚的建议则是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加独立和有自信。



第三章:未来建议



在法律专业学习和职业生涯中,实习经验对于学习者的职业生涯发展、能力和知识的提升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努力:



1、更深入了解法律职业领域



笔者认为,交流、实习、工作都是学习法律的重要方法。应该积极参与法律学习,尤其是在了解各种法律职业的各方面的工作。这样的经验可以增强学习法律的兴趣和对法律事务领域的真正理解。



2、提高个人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是促进法律事务运转的重要因素,是最强有力的成功因素之一。缺乏这种素养的人可能会无法在法律界发挥出他们的全身资源。因此,需要加强自我职业素养的培养,从而在职业竞争中占据优势。



3、通过学习和训练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



在学术领域中,实践是众所周知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通过加强学习和参与,积极获取实践经验并积极处理困难的决心与决心,才有可能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和实践技能,为未来的法律事务领域打下坚实的基础。



结论:



法学实习可以帮助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实际运用,同时也能提高法律专业的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我们必须学会利用这个实习之机,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提高自己的技能和实践能力,以为将来法律领域的职业生涯铺就坚实基础。

〈9〉法学发言

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1.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

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与选题意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发展到国际领域,应运而生的国际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信用证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对缩短企业收汇时间,减少银行和出口企业人力成本,减少不符点扣费,防止收汇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研究为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贸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第二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判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知识作为支撑。随着信用证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创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标准,继而导致了审单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业者和律师在实务活动中的严重混乱。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存在较大问题,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会调查中所反映的情况,对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

3.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进行研究。

其一,文献分析法。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法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

其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以及单证不符的处理问题。

其三,社会调查法。本文将运用社会调查法及所学的法学相关知识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其次对比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对单证不符的处理进行阐述,最后针对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立法现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10〉法学发言

尊敬的院领导,亲爱的同学,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很荣幸能代表法81班全体本科生新生发言。

首先,介绍一下我自己,我是谭宇墨凡,来自海滨城市大连。来到西安,我感到和我的家乡完全不同的两种人文风貌!这里有着古朴的韵味与历史的厚重感。让我感受到了古城的`魅力。而来到交大,我又察觉到了,交大空气中,那种古典与现代的完美结合!百年交大,孕育出的是百年树人的精神,百年交大,培育出的是享用百年的人才。初到此地时,我感到不踏实,但几次与交大老师、学长以及工作人员的接触,这种感觉逐渐淡去,反而让我感受到交大的热情、交大的人文和人情!

来到法学院,我更是高兴万分!法学,这个伴随高等教育诞生的学科,有着其他学科无法比拟的悠久历史和深厚的内涵!能学习法学,我想对于我的人生都将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也许有人说,我们交大的法学院刚刚成立,还是交大的弱小分子,但是我想说,正是因为我们是新生的,就注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法学院的同学一定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成就!众所周知,一个综合性的大学就必须开设法学,就必须要有法学院,我们交大正努力建设成一所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那么法学和法学院就必将要对此作出贡献。我敢说,交大在未来的目标能否实现,我们法学和法学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也因此,我们这些法学的新生们无疑要把这一重担扛在肩上,做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这是我们的使命,我们已经准备好了!当别的学院在回顾自己的历史的时候,我要自豪的说:“我们现在没有历史,但我们就是要来创造历史的,那是属于我们法学院的历史!”

不过,光说不练是假把式,作为法学院xx级新生代表,我要代表我的同学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们要爱我们的专业,只有爱它才会更好的掌握它,深入钻研我们的专业,挖掘它的精髓。

二、要有合理的自信,我们要相信自己一定是最棒的人,一定能在法学这门学科上作出成绩。

三、学会学习与生活。在学好本学科的基础上,我们要做到广泛涉猎,为法学的进一步学习储备必要的知识。同时,培养自理自立能力,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

四、学会做人,培养高尚的情操。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法学,是一门关乎国家命运的学科。我们国家的经济日益发展,法律制度也需要日益完善。这就需要我们这些法律人才为我们的国家作出贡献。但是,如若我们没有一个良好的道德素质和高尚的情操,那么拥有一身本领的我们只能成为国家的危害。学习法学,不是要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而是要尽我们最大的能力去完善它。让这个社会更加的公平公正和谐!

要想做到这些,固然不容易,但是,我们08级法学院的本科新生有信心也有能力做到!相信,四年之后会给我们的老师、会给交大一份满意的答卷。

最后,祝各位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各位同学学业有成。谢谢大家!

〈11〉法学发言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2〉法学发言

法学类实习报告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20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20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20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20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20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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